(2017)闽0583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辛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辛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7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辛江,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辛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显、代理检察员欧钧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辛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廖辛江明知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性能不良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该车后载其母谢某及廖久菜、廖某某(未成年人),沿南安市翔云镇头梅村道从翔云镇头梅村土楼往英都镇方向行驶,于9时许至翔云镇头梅村委会下坡弯道路段时空挡行驶,在转弯时制动失效致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造成谢某、廖久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廖辛江明知他人报警并参与现场抢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其系肇事者。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廖辛江与死者廖久菜、伤者廖某某家属及死者谢某家属均达成赔偿协议,且依照协议相关规定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2017年2月16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轮无制动效能,右后轮制动反映较为滞后,整体制动性能不良。2017年2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辛江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辛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廖某1、廖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图片、吸毒检测表,扣押、发还清单、财物入库、出库清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基本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样图片、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声明书、家庭情况证明书、联名请愿书、申请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廖辛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辛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制动性能不良的机动车辆而无证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辛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辛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辛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到四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辛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序开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澍杭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