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才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延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霍尔加村。法定代表人周拉才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才旦友,男,藏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才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青2321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及被告才旦友欠原告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6000元。二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给付原告2万6千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最低7千元,还款时间21个月,最后一个月给付原告1万元。二、如若二被告违约则每月二被告承担所有未还款项的2%的违约金。如二被告对当月应还款项违约未支付,则原告可就二被告剩余的所有欠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南州热贡念青部落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才旦友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经调查被执行人才旦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1执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