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玉琼、杨亚美、杨永钊、伏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琼,杨亚美,杨永钊,伏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32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君,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琼,女,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住通江县。被告:杨亚美,男,生于1970年11月17日,汉族,住通江县。被告:杨永钊,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住通江县。被告:伏丽华,女,生于1964年10月24日,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玉琼、杨亚美、杨永钊、伏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玉琼、杨亚美、杨永钊、伏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玉琼、杨亚美、杨永钊、伏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