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骆天兵与被告纪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天兵,纪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567号原告:骆天兵。被告:纪道华。本院在审理骆天兵与纪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天兵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骆天兵负担。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