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小冲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25刑更31号罪犯杨小冲(又名杨冲),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石屏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小冲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小冲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案件生效移送执行过程中,因罪犯杨小冲患严重疾病(双下肢瘫痪),不宜收监试执行,本院于2006年6月26日决定对罪犯杨小冲暂予监外执行。现因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至,罪犯杨小冲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病情证明,石屏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社区矫正人员杨小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材料。经查,罪犯杨小冲因双下肢瘫痪,不宜收监捃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小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