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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金花、谢家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花,谢家祥,镇万望,周志军,XX林,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59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琳,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家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万望。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继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林。原审被告: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3号武钢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龙,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生,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金花因与被上诉人谢家祥、镇万望、周志军、XX林、原审被告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陈金花承担责任,但谢家祥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向陈金花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也未对谢家祥进行释明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属于判非所请。另,本案中到底谁是谢家祥的雇主,工钱是多少以及怎么发放,一审均未查清。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