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蚌埠沪工阀门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沪工阀门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630号原告:蚌埠沪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二区二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1400263K。法定代表人:黄静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先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50989073A。法定代表人:黄金祥,公司董事长。原告蚌埠沪工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沪工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承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