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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高创塑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友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高创塑业有限公司,常州友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高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高士工业小区高阳路6号。法定代表人邓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友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工业园宏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常州高创塑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友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书,被执行人常州友缘电气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常州高创塑业有限公司的货款67207.12元,经协商,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2207.12元在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若不按约归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可按该违约金及被告未付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0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证券登记部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反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苏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