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自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贾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自芬,女,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彭六佐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执1032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13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阳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