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丽琼、莫清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丽琼,莫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莫丽琼,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莫清刚,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莫丽琼与莫清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清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丽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清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丽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莫清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丽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