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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沈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沈卫东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沈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卫东在外打工地址不祥,经本院依法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按期结案。现申请人王小平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鄂12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李晓健审判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