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沈督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督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8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督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督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艺萍、被告人沈督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沈督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06-×××××号大中型拖拉机沿国道福昆线由漳浦往漳州方向行驶,至龙海市九湖镇埔美山村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杨某驾驶的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易某1)发生碰刮,闽06-×××××号大中型拖拉机车身右后轮碾压易某1,造成易某1当场死亡、杨某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沈督顺于现场报警并向出警的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督顺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易某1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易某1因交通事故致颈胸部毁损即时死亡。审理中另查明,2016年12月9日,经龙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沈督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易某1近亲属1530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易某1近亲属及杨某对沈督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督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易某2、易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被告人沈督顺的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督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与他车发生碰刮,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沈督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沈督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适当,可以采纳。综合沈督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沈督顺可宣告缓刑,但沈督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督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