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执5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5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3-5-2号,组织机构代码32777452-6.法定代表人刘高翔,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渝0103民初48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原告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共计48000元。本案受理费776元由被告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重庆弘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简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田光芒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鑫书 记 员 周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