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纳投资有限公司与游应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纳投资有限公司,游应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组织机构代码69869357-3。法定代表人:江金妹。被执行人:游应结,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应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游应结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3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游应结名下有号牌为粤A×××××牌、粤A×××××牌、云D×××××牌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的档案,但本院不知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游应结名下号牌为粤A×××××牌、粤A×××××牌、云D×××××牌的小型汽车的档案。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