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5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黄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尉志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