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07号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上桥村团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2401900L。法定代表人:王昌华,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伟,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