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琦岩、苏二狼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琦岩,苏二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琦岩,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良,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良舜,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二狼,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琦岩因与被上诉人苏二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钟炜书 记 员 郑菡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