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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葛芳、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芳,程志峰,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葛芳,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程志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八里湖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权,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葛芳申请程志峰、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志峰、张权应支付申请人葛芳案款160606.0元,承担执行费2309.09元。现因被执行人程志峰、张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