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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682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与张宝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张宝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682号原告: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2481895L,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王家村钱巷上166号。法定代表人:仇勇,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清,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连,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原告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公司)与被告张宝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小公司诉称:2005年8月,张宝连租赁徐州市宣武商贸城二楼经营童装,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无字号)。2015年12月9日张宝连签字确认结欠他公司444265元。截止起诉之日,余欠232989.5元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宝连立即给付货款232989.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宝连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小小公司与张宝连素有业务往来,由小小公司向张宝连提供童装。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张宝连确认结欠小小公司价款444265元。对账后,小小公司自认张宝连支付了211275.5元,余欠232989.5元未付,小小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对账单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张宝连结欠小小公司价款232989.5元,有小小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为凭,事实清楚,张宝连未及时支付所欠款项是产生本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小小公司要求张宝连支付232989.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张宝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了有关款项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宝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价款2329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464.6元,合计7034.6元(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宝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小小制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