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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海伟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伟,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183号原告:田海伟,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法定代表人:李启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伟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海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平审 判 员  房冬蓉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