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罗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27号原告林某。被告罗某。被告赵某。原告林某诉被告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