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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罗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27号原告林某。被告罗某。被告赵某。原告林某诉被告罗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