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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林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21号罪犯高林,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高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2015年5月1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高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91.1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高林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月22日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