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长德、李沧区丽明香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德,李沧区丽明香餐馆,韩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郭长德,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沧区丽明香餐馆,住青岛市李沧区。经营者:韩伟红,女,汉族,李沧区丽明香餐馆经营者,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韩伟红,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4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50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691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均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