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栋良与刘二扣、马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良,刘二扣,马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4号原告:张栋良,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刘二扣,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马海燕,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张栋良诉被告刘二扣、马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栋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良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栋良负担。审 判 长 乌兰格日乐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人民陪审员 樊 学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