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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243闫涛与安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涛,安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243号申请执行人:闫涛,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安从丽,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闫涛与安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怡鹏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代理审判员  张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