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蒲东祥、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东祥,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蒲东祥,男,生于1977年04月0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王杰,男,生于1993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蒲东祥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