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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蒲东祥、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东祥,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蒲东祥,男,生于1977年04月0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王杰,男,生于1993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蒲东祥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