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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之路与罗广源、刘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之路,罗广源,刘秋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180号原告任之路,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华、马亚会(实习),系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广源,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通许县。被告刘秋影,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住通许县。原告任之路与被告罗广源、刘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之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9000元、违约金8000元、罚息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5年2月1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借款100000元给被告刘秋影,被告罗广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出具了收据,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款,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并不在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也无法联系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公告送达,但原告需要交纳公告费,本院向原告告知此事项后,限原告在2017年6月12日上午12时前交纳公告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之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回原告任之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