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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孙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孙艳丽,侯玉英,侯玉建,赵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负责人:王竟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丽,女,1959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英,女,1981年9月23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建,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明,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艳丽、侯玉英、侯玉建、赵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