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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恢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11张菊芹与张杰、俞安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芹,张杰,俞安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菊芹。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俞安雅。张菊芹与张杰、俞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京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菊芹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100元,并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给付张菊芹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菊芹律师代理费13000元;张杰未履行上述义务,张菊芹有权以张杰、俞安雅共同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江滨新村xxx幢第x层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字第××)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2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668元,由张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嗣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芹与被执行人张杰、俞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张杰、俞安雅共同共有的位于镇江市江滨新村xxx幢第x层xxx室的房产。上述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张菊芹与被执行人俞安雅议价价值为45万元。本院第一次拍卖以35.5万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成交价为4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菊芹同意以拍卖价款中17万元抵偿部分债务,余款分配另案18万元,保留被执行人俞安雅房租47550元,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张杰负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杰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以拍卖款抵偿部分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