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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江金、林若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江金,林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江金,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若超,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雷江金与被执行人林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江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林若超偿还货款人民币1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若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若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若超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因申请执行人雷江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若超的存款、房屋、股权、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闽A×××××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和闽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林若超所有,本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上述车辆所有权(冻结期限至2019年1月20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并请该所在办理上述车辆业务过程中协助扣押上述车辆,但目前尚未能扣押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林若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支行有存款1500余元,本院已予以冻结,划拨后将优先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若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雷江金,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雷江金对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若超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督促被执行人林若超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