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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祁树堂、李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祁树堂,李艳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民初766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川。被告:祁树堂。被告:李艳霞。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树堂、李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树堂、李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祁树堂偿还贷款本金99700元及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利息11186.34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9日至判决书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2、判令被告李艳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祁树堂于2015年5月29日在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府前信用社申请贷款99700元,双方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合同约定月利率为9.3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本息。被告李艳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违约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合同生效后,原告按期、按额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府前信用社(下简称府前信用社)与被告祁树堂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祁树堂向府前信用社借款997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贷款利率按照月利率9.35‰计算,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合同还约定,祁树堂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府前信用社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府前信用社又与李艳霞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李艳霞愿意为祁树堂在府前信用社的99700元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99700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府前信用社系原告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祁树堂、李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府前信用社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府前信用社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祁树堂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艳霞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府前信用社系原告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树堂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700元,及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的利息11186.3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9.35‰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艳霞对偿还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艳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祁树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86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语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