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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博白县顿谷农贸经营部、北海市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顿谷农贸经营部,北海市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顿谷农贸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顿谷镇顿谷圩。经营者王贞南,男,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819440507513X,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顿谷镇旧金村新屋队023号。被执行人北海市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滨海工业园一号。法定代表人:姚伟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白县顿谷农贸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9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10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