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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号兴合服饰城*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该委员会审查员。再审申请人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君丽审 判 员  郎贵梅代理审判员  傅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华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