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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燕,吴振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王丽燕,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吴振弟,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丽燕、吴振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丽燕、吴振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丽燕、吴振弟下落不明己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王丽燕、吴振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陆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代理审审员李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