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付枚、黄亚婷诉被告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叶军参加诉讼的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枚,黄亚婷,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李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初11号原告胡付枚,女,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原告黄亚婷,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阳,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叶军,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枚、黄亚婷诉被告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叶军参加诉讼的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胡付枚、黄亚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枚、黄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付枚、黄亚婷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审 判 员 叶 琳审 判 员 陈献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