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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8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鹏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蕊,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088号申请人郎蕊,女性,138XXXX****。被执行人陈鹏,男性,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郎蕊与被执行人陈鹏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97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陈鹏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经营地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郎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