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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州兴弘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生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2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生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兴弘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生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兴弘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宝升。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登记注册地虽然在广州市增城区,但主要经营地和主要办公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并且双方交易中交付塑料包装袋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上诉人未提交其主要经营地、主要办公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的相关证据,对此,原审法院已充分论述,其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