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掖市鑫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鑫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010号原告: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作明,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63907435L。地址:临泽县鸭暖镇小屯街。委托代理人:余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掖市鑫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多虎,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203N。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环城北路24号。委托代理人:魏亮行,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多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掖市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彦富,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9892600-3.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5公里处。委托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鑫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天润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4元,全额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白晓亮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