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庄剑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剑,男,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10月25日分别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剑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6)鲁03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庄剑有期徒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庄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剑撤回上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华蕾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