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凤仙、王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凤仙,王宣,王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熊凤仙,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宣,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杨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以(2014)鄂硚口执字第0025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杨华名下的坐落武汉市后湖街××路与××路交汇处东方花都××区××单元××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杨华名下的坐落武汉市后湖街兴业路与万隆六路交汇处东方花都F区9栋2单元5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