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曾丽丽、蔡剑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丽丽,蔡剑丰,佛山市顺德区塑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4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负责人杨法德。被执行人曾丽丽,女,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蔡剑丰,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塑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振华一街A11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曾丽丽。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曾丽丽、蔡剑丰、佛山市顺德区塑添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曾丽丽、蔡剑丰、佛山市顺德区塑添贸易有限公司应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49583.33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房管、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塑添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5×××09);蔡剑丰名下位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5×××56)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一顺序冻结,本院已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1041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