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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永合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永合,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刘永合罚金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永合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