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永合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永合,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刘永合罚金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永合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