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凡华、向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凡华,向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597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凡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向子红,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凡华妻子。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彭凡华、向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全椒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凡华、向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凡华、向子红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22536.75元,共计322536.75元,2017年6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7.91%计算;2、如彭凡华、向子红不能归还所贷款本金及利息,判令拍卖彭凡华、向子红所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彭凡华、向子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彭凡华与向子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1日,彭凡华、向子红与全椒农商行下属支行南屏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载明:彭凡华、向子红以其名下的坐落在全椒县襄河××大道××王××新村××单元××室(全房字第××号)为抵押物,对期间发生的主债权3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6年7月21日,彭凡华从全椒农商行下属南屏支行借款30万元并签订《南屏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1.94%,按季结息,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21日,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贷款人依约向陈家水发放了30万元贷款。借款后,彭凡华利息结至2016年12月31日,共结息16218.5元。之后,彭凡华分文未还。彭凡华承认全椒农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要求重新转据。向子红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全椒农商行陈述相同。本院认为,全椒农商行与彭凡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全椒农商行要求彭凡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彭凡华、向子红以其名下的坐落在全椒县襄河××大道××王××新村××单元××室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且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故农商行在彭凡华、向子红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时彭凡华与向子红系夫妻关系,该贷款属于陈家水与向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债务,彭凡华应与向子红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凡华、向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年利率11.94%计算,逾期利息含罚息自2017年1月1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7.91%计算)。二、如果彭凡华、向子红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彭凡华、向子红抵押的坐落在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xxx号王曹新村x栋x单元xxx室(全房字第第20xxxxx2号)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3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69元,由被告彭凡华、向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士杰兑现款汇至:收款人:全椒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0003xxxxxxxxxxxxxxx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