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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角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18120-X。法定代表人:周家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654527-3。法定代表人:韩晓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因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不服,现在提执行异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3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