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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易科、陆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易科,陆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易科,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陆虹丽,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勇与易科、陆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科与陆虹丽有处于预售备案的房产两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科与陆虹丽共同预售备案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产两处,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