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27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承德立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鹏辉、陈继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275号之八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对原告承德立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鹏辉、陈继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冀08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中的“案件受理费9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14200.00元,由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9713.0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24713.00,由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将本院(2016)冀08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倒数第三行中的“并同时交纳上诉费9200.00元”补正为“并同时交纳上诉费19713.00元”。审 判 长 郝立明代理审判员 蒋志栋人民陪审员 李茂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