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斌、吴秀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斌,吴秀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特48号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德胜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庭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斌,男,羌族,生于1986年9月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乡。被申请人:吴秀凤,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高堰乡土墙村。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其兵,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友,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斌、吴秀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绵阳仲裁委员会(2017)绵仲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稼旺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