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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红康与周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康,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康,男性,汉族,1972年0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和平,男性,汉族,1964年0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周红康与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及利息;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号冻结。现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