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江与马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马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马跃,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皖132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及损失4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跃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