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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龙泽生,男,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住璧山区。被执行人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袁桂祥。本院在办理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金130429.26元;退还租赁物钢管1034.50米、扣件2129套以及未退还租赁物按判决确定标准计付的租金、不能退还时的赔偿,并承担违约金23000.00元及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54.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09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